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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看点!【践行“贵人服务”】贵州高院:精准回应中小微企业司法需求 为其撑起“法治蓝天”

2023-02-20 14:28:33

来源: 多彩贵州网

编者按:近年来,贵州倾力打造“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打响“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体验感和满意度,提升数字赋能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相关资料图)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多彩贵州网联合贵州省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投资促进局)创建《践行“贵人服务”》栏目,梳理我省各职能部门、监管单位是如何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让企业在贵州发展舒心、放心、省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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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石琳婕)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举措,召开涉执中小微企业家座谈会,邀请20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企业家代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我们立足‘短实新’文风要求,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企业的沟通机制,用优质司法服务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反馈意见建议整理,制定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家代表所提合理化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改进的提示》,精准聚焦企业家代表提出的11个方面最关心最关注意见,逐项制定务实、管用、好用的解决措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悉,《关于对中小微企业家代表所提合理化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改进的提示》主要围绕“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严格依法规范终本”“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依法及时发放案款”“加强执行工作监管”五方面制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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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产调查力度,更好保障胜诉权益。财产调查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基础、最关键环节。针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务必调查清楚被执行人是否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意见,贵州高院明确,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第一时间着手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做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查尽查”。在完成前述最高法院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后,创新落实“三沟通一公开”机制要求,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措施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追究。

严格依法规范终本,全面接受社会监督。针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对终本案件是否达到终本调解不够了解的意见,贵州高院明确,各级法院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做到严格、规范终本。首先,终本案件应当同时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其次,切实落实贵州高院执行局提出终本案件“三个不得”,即:执行案件未依法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不得终本,未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不得终本,未依法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得终本。再次,每个终本案件必须认真填写“贵州法院终本案件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表”“终本案件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审查表”以及“终本案件是否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审查表”,并装入卷宗,以“看得见”的方式接受检查。最后,对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后1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切实彰显执行温度。针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验举步维艰,希望法院审慎信用惩戒措施的建议,贵州高院明确,各级法院要切实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同时,严格规范公正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能“活封”的财产,原则上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使用;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法外损害。对于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贵州高院《关于激励和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见》中有利于被执行人的规定,应当及时、规范予以适用。中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时,务必做到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保障执行力度同时,切实彰显执行温度。

依法及时发放案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针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希望已执行到账的案款发放更加及时的意见,贵州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相关要求,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并督促提醒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严格、规范使用“一案一账号”系统管理案款,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付;严格执行案款发放和延缓发放审批手续,不得出现符合发放条件而不发放的情形;建立案款监管机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每周对即将超期案款进行提醒,定期对已超期案款进行通报,督促承办人按规定期限及时发放案款,否则依法依规问责。

加强执行工作监管,不断提升执行规范。针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关于执行干警业务不够熟练以及希望法院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等方面意见,贵州高院明确,各级法院要立足执行工作开展大练兵活动,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师资库加强业务培训,汇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推进业务研习,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流程提升办案水平等举措全面提升执行业务素质。要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全面熟悉掌握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43条具体规定和要求;旗帜鲜明将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十个严禁”“十个必须”及《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十一种错误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负面清单和不可触碰的底线;充分发挥“一案双查”利剑作用,对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零容忍,对执行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从制度上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不廉执行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据悉,相关部门和企业家代表知悉《关于对中小微企业家代表所提合理化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改进的提示》后,对贵州高院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具体有效的改进措施给予了积极评价。下步工作中,贵州法院将认真落实好相关要求,切实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关键词: 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 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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