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泽刚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4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有多个网络账号在社交平台陆续发布“今晨,甘肃一火车撞上修路工人,致9人死亡 ”的文章,并且有多个不同版本。
(相关资料图)
经核查,该文章系造谣传谣性质,谣言始发账号均为广东深圳的某自媒体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洪某弟。被警方抓获后,洪某弟交代,2023年4月,他了解到网络赚取流量变现方法,便在全网搜索近几年的热点新闻,并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进行修改编辑,再上传发布到某自媒体平台,赚取关注和流量进行非法牟利。5月6日,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洪某弟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嫌疑人洪某弟利用AI进行造谣传谣,无论其目的为何,这种“技术赋能”只会扩大其造谣传谣的社会危害性。如今警方对洪某弟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说明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很可能要追究刑责。
当然,在法律上对网络上的造谣传谣行为的处理,根据行为的性质,侵害的对象,以及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分别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随意造谣,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依法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而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犯罪嫌疑人洪某弟利用AI编造火车撞人的事故,并博取大量关注,此造谣传谣行为很可能会依照上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个解释在观念上出现了重大突破,即将网络空间纳入到整个社会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如果网民受编造的虚假信息影响,出现相互传播,多人甚至信以为真,在网上起哄闹事,影响范围广,性质恶劣的,那就属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造谣传谣的行为,若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条件的,还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而寻衅滋事罪比前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处罚上还要严厉得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都须担责。在自媒体流行的时代,创作者在网上发布作品或者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证实和随意捏造事实的作品或信息。一般民众在网络空间也应注意甄别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此外,加强对各种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的监管无疑越来越有必要,在流量为王的网络空间,对于那些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言论、信息,甚至作品,平台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阻止、拦截或者删除、报告等应对措施,这不仅关涉到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正,也直接影响到平台自身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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