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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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3,466,6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7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10,000.025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自行发放对象
(1)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0675 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75 元。
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
策。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75 元。
(5) 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股东、QFII 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7-3907770
特此公告。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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